北京停车不缴费 车险保费或将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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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冷翠花
如果你停了车,你会不付钱就离开,而且在反复提醒后你仍然不会付钱。在北京,这种停车欺诈行为将影响相关主体未来的保险费率。
9月3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对停车行业严重不诚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声明停车人的不诚信行为包括不按规定交费。停车费被区停车管理部门催缴3次后仍不缴纳;因违章停车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三次。
在联合纪律处分措施中,《征求意见稿》指出,在调整保险费率时,将作为审慎的参考。这项措施的政策基础如下:
一是《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诚信联合激励和诚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社会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市场约束和失信惩戒。支持信用报告机构收集关于严重不诚实的信息,并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提高严重不可信赖主体的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利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赞助、承销、保险等服务。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0号)第八条指出,被保险机动车没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次年,如果被保险机动车仍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继续将其保险费率降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保险费率。如果发生多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提高保险费率。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的,保险费率不得提高。《条例》第九条指出,中国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加快社会信用建设的诚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提高严重不可信赖主体的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利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赞助、承销、保险等服务。
(编辑白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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