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启动扩大股票股指期权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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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股指期权试点工作
支持科技板块上市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
连续两年取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盈利条件
修订上市公司管理办法
■我们的记者孟伟见习记者吴晓彤
11月8日,中国证监会举行例行记者会,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平就扩大股指期权试点、科技板块再融资措施、创业板发行条件、上市公司管理办法修订等问题发表了讲话。
常德鹏表示,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正式启动扩大股指期权试点工作,将按程序批准沪深300etf期权和沪深300股指期权在CICC上市。
常德鹏表示,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学技术板块和试点注册制度的实施意见》的具体要求,中国证监会起草了《科学技术板块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科学技术板块再融资办法》),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本次咨询《再融资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设定基本发行条件,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第二,优化和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第三,建立便捷高效的注册程序,提高融资效率。一方面,监管机构的审计和注册期缩短,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计期为2个月,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期为15个工作日。另一方面,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科技局再融资运作的总体情况和市场的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小额信贷业务规则。
关于创业板再融资,常德鹏表示,中国证监会将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再融资规则,并征求公众意见。
此次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简化发行条件,扩大创业板再融资服务的覆盖面。取消最近一期期末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的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取消连续两年在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本次发行条件将在创业板以前募集的资金基本用完后,根据信息披露要求进行调整,使用的进度和效果与披露基本一致。
第二,优化非公开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事先决定所有发行的股票都以战略投资者为目标,定价基准日可以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发行期的第一天。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和锁定机制,在定价基准日之前的20个交易日内,将发行价格从公司股票平均价格的10%变更为20%;将锁定期从目前的36个月和12个月分别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并且不适用减免规则的相关限制;目前,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的非公开发行对象数量将分别从不超过10家和5家调整到不超过35家。
第三,批准文件的有效期应适当延长,以方便上市公司选择发行窗口。将再融资批准的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此外,常德平表示,中国证监会拟修订《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起草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上市公司办法》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引入非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制度,允许上市公司向新三板非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实施保荐承销制度。二是优化定向发行制度,放开上市公司35人限制,引入自营发行方式。三是优化公开转让和发行的审计机制。如果公司需要履行公开发行和转让的行政许可程序,国有股转让公司将首先出具自律性意见,中国证监会将在此基础上予以批准。第四,创新监管方式,确定差异化信息披露原则,明确公司治理违规的法律责任,明确中介机构的责任,督促公司规范运作。
《信息披露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根据新三板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明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二是结合分层建立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在披露形式、披露内容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方面进行差异化安排,并与中小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实际情况和投资者的信息需求相匹配。第三,中国证监会的行政监管应与国有股转让公司的自律监管相结合,加强分工合作,形成高效的监管机制。
标题:证监会:启动扩大股票股指期权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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