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微银金融服务(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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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根据《信用信息产业管理条例》、《信用信息机构管理办法》、《企业信用信息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决定受理东方小额金融服务(大连)有限公司的备案申请。针对有关媒体提出的股东信息与工商宣传信息不一致的问题,东方微银金融服务(大连)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公众账户做了如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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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东方微银金融服务(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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