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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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鲍兴安
《证券报》记者获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修订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并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形式发布,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的目的是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制,优化税收执法方式,提高税务机关依法治税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机关发布规范性文件是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税务总局严格执行税收法定原则,从完善立法宗旨、标题和定义、制定正确的法规、制定程序、集体审议、文件管理、加强聘请律师等方面对《办法》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或增加。
《办法》修订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定义,将“税收规范性文件”改为“税收规范性文件”,并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新的界定,以适应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需要,明确税务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涉及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规范性文件。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所有县级以下的税务机关都是派出机构,税务机关没有直属机构。因此,《办法》修订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规定,明确了各级税务机关内部、派出和临时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办法》增加了重要规范性文件集体审查的规定,以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办法》明确规定,送审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和税务机关的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当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查同意后,提交集体审议。政策法规部门在审查时,认为税务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和税务机关的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可以建议起草部门提请集体审议。
(编辑上官门罗)
标题:税务总局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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