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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修订沪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 明确不同投票权架构 公司股票首次纳入

来源:环球商业信息网作者:贺子圆更新时间:2020-09-09 00:32:0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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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南

为明确沪港通和深港通纳入不同投票权结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具体安排,不断优化和完善内地与香港股市的互联互通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修订了《沪港通和深港通实施办法》,明确了不同投票权结构公司的初始纳入条件。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已经两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0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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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根据新规定,“如果不同投票权结构公司的股票属于恒生综合大型股票指数成份股和恒生综合中型股票指数成份股”,且不属于规定的“a股+H股上市公司”范围, 首次被纳入沪港通股票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证券交易所上市6个月及以后20个交易日的港股; (二)检查日(含检查日)前183个交易日的港股日平均市值不低于200亿港元;(三)检查日前183天(含检查日)的港股总成交额不低于60亿港元;(四)上市以来,不同表决权的股票发行人和受益人未因违反证券交易所对不同表决权结构公司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措施的规定而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指控、其他公开制裁或引发不同表决权的终止;(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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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为配合上述规则的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沪港通交易风险披露声明基本条款》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沪港通交易风险披露声明基本条款》,增加了关于香港沪港通部分上市公司不同投票权安排的相关风险警示,现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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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香港联交所交易风险披露声明的必要条款将于10月28日起实施。对于申请开通香港沪港通交易权限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充分告知其相关风险,并要求其签署包含修改后的必要条款的风险揭示书;对于已开通沪港通交易权限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补充和揭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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