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服中心坚持股东定位 继续深入推进持股行权工作
本篇文章1215字,读完约3分钟
我们的见习记者刘伟杰
最近,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正式颁布。新证券法着眼于完善证券市场体系建设,特别是设立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两个专门章节,进一步压缩了中介市场“把关人”的法律责任。
12月30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服务中心)表示,作为一家专门从事投资者保护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公益机构,将坚持股东定位,进一步推进股权行使,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督促中介机构回归岗位。
继续关注红利
新《证券法》第9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现金股利分配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以及法定股东的资产收益权。”上市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出现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督促上市公司分红是投资服务中心股权行使业务的重点行使项目之一。
目前,投资服务中心已经形成了较为有效的分红行使模式,即针对公司章程中现金分红条款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建议公司致函股东进行修改;对于通过技术手段逃避现金分红义务的上市公司,建议公司及时整改。投资服务中心表示,今后将规范此类事项的行使,并强烈要求上市公司增加对投资者的现金回报。
适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在以往的股权行使实践中,由于持股比例较低,投资服务中心的一些行使意见没有得到相关上市公司的重视。新《证券法》第90条指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作为招募者,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根据这一规定,投资服务中心表示将在充分评估相关风险的基础上,开始研究制定相关工作规定,审慎选择合适的目标,及时公开征集股东权益,以拓展股权行使业务的广度和深度。
督促中介机构回归岗位
新《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产评估、信用评级、金融咨询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按照有关业务规则为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
中介机构是投资者和金融家之间的桥梁,在赞助和承销、会计和审计、评级和评估、法律服务等方面发挥着“看门人”的作用。
投资服务中心表示,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与“三高”重组相关的评估行为,具体分析并落实行权;同时以结果为导向,对任意变更评估结论、重组后未能完成绩效承诺或承诺期届满后立即变更绩效的情况进行梳理,并在公共媒体上向不适当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披露。此外,投资服务中心还呼吁所有中介机构在从事证券市场服务业务时尊重法律、专业、勤勉和奉献。
经过三年多的持股实践,投资服务中心探索并建立了与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相对有效的沟通机制。后续,投资服务中心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日常线索共享、行使沟通、非法线索转移等持股工作机制,凝聚各方力量,帮助建设规范、透明、开放、充满活力、富有弹性的资本市场。
(编辑白宝玉)
标题:投服中心坚持股东定位 继续深入推进持股行权工作
地址:http://www.huangxiaobo.org/hqxw/140294.html
免责声明:环球商业信息网为互联网金融垂直领域下的创投、基金、众筹等项目提供信息资讯服务,本站更新的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环球商业信息网的编辑将予以删除。